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即梁文龍之.
丁○○即梁文龍之.
乙○○即梁文龍之.
戊○○○即梁文龍.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庚○○
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