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6988,201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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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子敬、廖家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董子敬、廖家葦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之聲請人名義與狀底簽章不合、系爭切結書之立切結書人廖家葦僅同意補繳董子敬之醫療費用,並未約定連帶清償責任,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究係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抑或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並釋明請求連帶清償之依據,該裁定於99年11月8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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