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7903,20101208,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燕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及其每筆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與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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