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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燕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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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279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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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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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元 │99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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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0,000元 │99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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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0,000元 │99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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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0,000元 │99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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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20,000元 │99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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