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丁○○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清償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