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8549,20101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三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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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285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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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      │            │ (即利息起算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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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秀琴│99年8月25日 │99年10月20日    │11,775,000元    │007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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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王秀琴│99年8月30日 │99年9月25日     │3,000,000元     │007638  │
├──┼───┼──────┼────────┼────────┼────┤
│003 │王秀琴│99年2月25日 │99年3月31日     │5,520,000元     │007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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