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8593,2010120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丁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隆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青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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