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 七、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UA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
-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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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慈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曜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UA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9年8 月17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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