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074,20101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 & Shieh)
代 表 人 謝諒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秀端
胡再發
胡欣怡

一、債務人傅秀端應各別向債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 & Shieh )以及債權人謝諒獲等二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再發應各別向債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 & Shieh )以及債權人謝諒獲等二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胡欣怡應各別向債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 & Shieh )以及債權人謝諒獲等二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傅秀端、胡再發、胡欣怡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傅秀端、債務人胡再發、債務人胡欣怡等三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對債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Shieh ),及債權人謝諒獲等二人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