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293,20101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氏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一)、債務人張氏秋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1月26日止累計 64,459元正未給付,其中54,169元為消費款;
10,2 90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氏秋霞於9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 00元,約定自93年12月3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非固
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
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
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
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
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
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8日止累
計35,483元正未給付,其中33,367元為本金;
2,00 2 元為利息;11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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