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叙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295號)(一) 債務人張叙平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 0 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1月26日止累計73,160 元正未給付,其中35,297元為消費款;
34,263元為循 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 債務人張叙平英於93年6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 0 元,約定自93年6 月28日起至95年6 月28日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
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
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99年11月26日止累計726,341 元正未給付,其中388, 476 元為本金;
313,112 元為利息;
24,75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