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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零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300號)一、債務人蘇嘉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99年11月26日止累計295,693 元正未給付,其中133,853 元為消費款;
158,240 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嘉玲於92年1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2年1 月23日起至95年1 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6日止累計107,968 元正未給付,其中59,709元為本金;
48,175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蘇嘉玲於92年9 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92年9 月2 日起至94年9 月2 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4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6日止累計56,063元正未給付,其中29,621元為本金;
26,345元為利息;
9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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