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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萬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薇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聲請狀上附表編號2-5 四張支票之發票日尚未屆至,票據債務未成立,且支票未準用票據法第85條第2項第1 、2 款,亦無期前追索之情形;
又系爭票據未約定利息,逾法定年息6%計算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
再查,聲請人就系爭票據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9年11月5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故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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