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RI SRI LESTARI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SRI SRI LESTARI 」抑或「SRILESTARI 」。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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