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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尚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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