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378,2010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殷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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