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384,20101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 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盈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票載到期日前之利息及遲延利息之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