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國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411號)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12月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使用至民國99年9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205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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