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416,20101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証棋
曹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 月13日金 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 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
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游証棋前於民國92年07月31日,邀同債務人曹美麗為連帶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 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115,638 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未償,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
為到期。又曹美麗既為本案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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