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497,2010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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