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588,2010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厚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可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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