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蔡明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天德
吳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