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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