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欽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逾期開始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仟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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