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608,2010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蔡明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榮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紋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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