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617,20101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鄭桂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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