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653,20101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碧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碧寶    │99年1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012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李碧寶    │99年1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5432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653號)(一)、債務人李碧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1月30日止累計50,330元正未給付,其中28,012元為消費款;
18,71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李碧寶於93年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93年7月23日起至97年7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
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30日止累計56,066元正未給付,其中35,432元為本金;
18,956元為利息;
1,6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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