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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慧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662號)(一) 、債務人宋慧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
債務人至99年11月30日止累計400,617 元正未給付,其中204,995 元為消費款;
192,022 元為 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 、債務人宋慧萱於93年10月1 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 ,約定自93年10月1 日起至98年10月1 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99年11月30日止累計165,054 元正未給付,其中 109,943 元為本金;
45,047元為利息;
10,06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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