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692,2010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稚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裕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零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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