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耀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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