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耀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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