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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忠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內容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內容不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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