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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昭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元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經由債權讓與取得債權人權利,應於請求原因事實中載明清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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