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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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