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9890,2010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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