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坤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