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014,2010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閠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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