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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施進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進成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施進成已於民國94年11月1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施進成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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