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霖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新臺幣肆角肆分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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