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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承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銘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5%。
二、若請求票款時,應提出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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