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183,2010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玉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釋明相對人文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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