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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翁美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練瑾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為練瑾臻與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相對人曾仲傑及葉俊靜不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及地址。
三、曾仲傑及葉俊靜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若是,請釋明對曾仲傑及葉俊靜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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