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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