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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游慶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原博
劉宜樺原名江劉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30334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江原博,劉│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8% │
│ │23796 │宜樺即江劉│2月18日起 │ │ │
│ │元 │常妹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江原博,劉│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796 │宜樺即江劉│3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常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334號)(一)緣債務人江原博前就讀經鍾商專時邀同債務人江劉常妹即劉宜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就學貸款」共2 筆,總計新臺幣69,939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以每
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8日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原博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95年2 月18日(即第16期),依前訂借據約定,本借款已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
23,79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另債務人江劉常妹即劉宜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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