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0336,20101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仕航
陳文明
潘春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336號)(一)緣債務人陳仕航邀同陳文明、潘春滿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9月6日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壹紙,借款額度總計新臺幣80萬元整。
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陳仕航自應還款日(民國99年4月15日)起尚餘欠新臺幣96,311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依契約按期繳款。
債務人陳文明、潘春滿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99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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