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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長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文男、劉玟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長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文男、劉玟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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