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劉免即連標朝之.
連麗如即連標朝之.
連麗雪即連標朝之.
連麗慧即連標朝之.
連淑華即連標朝之.
連淑敏即連標朝之.
連步進即連標朝之.
連步允即連標朝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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