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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啟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瑪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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