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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毓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451號)(一)、債務人楊毓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
債務人至99年12月9 日止累計1,069, 241 元正未給付,其中526,313 元為消費款;
542, 928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毓麟於91年1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 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99年12月9 日止累計82,782元正未給付,(其中41 ,220元為本金,41,562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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