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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子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呂曼玲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如呂曼玲為背書人,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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